北京市東城區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北京市東城區醫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 Beijing dongche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縮寫為DCPPA。
第二條:本會是由轄區内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産、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等單位自願組成,并吸收外地醫藥行業駐京機構自願參加的依法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擔當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協調會員關系,引導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争;服務會員,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醫藥行業科技進步,推動醫藥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東城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區綠景馨園東區13号樓九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本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并協助政府組織實施;
(二)聯絡溝通行業與政府、法律機構、新聞媒體等部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支持與幫助;
(三)收集整理行業信息,利用相關途徑不定期發布;
(四)承擔區域行業規劃、統計工作、積累基礎數據,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為會員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五)接受委托組織第三方為企業進行技術服務;
(六)組織行業技術交流與參觀考察,向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具有前瞻性、傾向性、普遍性、建設性建議以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七)引導行業誠信自律,促進行業公平競争和良性發展;
(八)組織醫藥行業從業人員崗前專業技術培訓及技術人員定期培訓、繼續教育。推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等;
(九)開展調研、交流和科研技術咨詢活動;
(十)承辦行業相關會議 ,組織參與醫藥行業跨區域考察、交易、博覽會議;
(十一)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委托的其他事項;
(十二)開展本會宗旨和政府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承擔本會交予的任務;
(五)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讨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将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标準;
(三)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财務預決算方案;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 通過重要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研究決定,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财務預算、決算、變更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決定協會各内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内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協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聘任或解聘其主要負責人;
(八) 制定協會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監督;
(十)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十一)行使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經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 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對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有一定的領導能力;
(三)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其不得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财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等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采用聘任制。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專業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理事長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将具體方案由理事會讨論批準;
(三)将理事會批準後的具體方案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四)通過後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章 資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财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如實回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财産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财産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的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按有關規定要求,在規定時限内做好相關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學術報告會、研讨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區域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内評比、達标、表彰活動,接受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批準,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通過後30日内,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